公司债务人“秘密注销跑路”的民事应对策略(上) | Fieldf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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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公司债务人“秘密注销跑路”的民事应对策略(上)

陈 昊天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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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石中国

因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将文章分为上下两篇。本文为文章上篇,上篇中笔者从债务人公司“秘密”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现象出发,提出了相应民事应对建议,分析了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及常见的权利请求基础。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整体经济下行,不少公司的经营都受到了影响,公司债务急剧扩张。债台高筑之下,部分公司采用“秘密”注销公司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如此一来当债权人欲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时,竟发现公司债务人“凭空消失”。虽然债权人已配妥剑,却不知剑指何处。
 
笔者曾代理过该类案件并成功帮助原告破解困局,希望以下内容能够给读者带来启发。
 
二、民事应对建议
 
债权人可将相关清算义务人等责任主体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清算责任。清算责任纠纷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因清算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应收集、保留有关基础债权的证据,如生效法律文书,合同及其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的证明,中止、中断时效的证明,双方往来的文件等。此外,债权人应及时调阅债务人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下简称“工商内档”),其中企业清算与注销的相关文件为重要证据。
 
三、管辖问题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首先需要解决管辖问题。目前,该问题存有一定争议,主要如下两个观点。
 
(一)参照侵权责任纠纷确认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载明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作为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是基于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实务中,建议债权人在立案前,先检索该法院的在先判例,了解其管辖倾向。
 
四、常见的权利请求基础
 
(一)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既要对已知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还要对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通知。如清算组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已知债权人,都属于不当履行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可视为清算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权利请求的责任主体为清算组成员,其本质为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义务对债权人造成的共同侵权,因此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中,常见的清算组不当履行情形有(1)公司完全未公告通知;(2)公告报纸级别不够;(3)公告或通知内容不详尽,未披露公司清算状态。通知义务的履行一般由清算组举证证明,原告无需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对于公告义务,工商内档申请注销登记部分会载明公司的公告情况。
 
(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责任主体: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董事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规范旨在明确不诚信主体的恶意侵权及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实务中,原告可查阅“工商内档”中公司的清算报告,固定被告的主观恶意、过错大小、损害结果等。
 
(三)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民事责任(责任主体: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承诺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股东、董事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的承诺人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规范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在侵权方式上存在差异。第十九条强调清算义务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对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本规范强调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导致无法清算的清偿责任或未依法清算承诺人的民事责任。实务中,原告可查阅公司“工商内档”中的清算承诺部分,将其中的承诺人列为被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
 
声明:本文仅作交流讨论之目的,不代表斐石律师事务所或其作者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对于实践中个案处理,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与斐石律师事务所或作者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如需转载或引用,请在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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