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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22/10/19

Locations

斐石中国

背景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以审批为主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程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并大幅简化了报表,以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负担。

非居民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本文限于讨论非居民企业作为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的情形,包括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

一、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流程

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3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述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流程中,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提示说明:
 
1. 根据35号公告规定,无论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 ⾮居民纳税⼈对《⾮居民纳税⼈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根据⾮居民纳税⼈填报信息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居民纳税⼈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责任。
3.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的地点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办理地点一致。

二、非居民税人享受税收定待遇留存备查

根据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1. 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供。比如,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便判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同时需要注意,非居民纳税人所留存备查的资料,在后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如果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且非居民纳税人应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另外,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的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保存。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据此,笔者理解,非居民纳税人留存备查的资料保存期限也应该为10年。

三、非居民税人和扣缴义务任及法律后果

与之前法律规定相比,35号公告进一步厘清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符合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要求享受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有误,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及缴纳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到报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享受的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3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下图所示: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为强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有一栏内容,要求非居民纳税人作如下声明:

“我谨声明: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我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我自行判断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将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双重税收居民的情形。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时,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结束语。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相比早前规定,35号公告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且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并进一步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但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声明:本文仅作交流讨论之目的,不应视为笔者的法律意见和/或建议。对于实践中个案处理,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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